何丽娜律师亲办案例
疫情期间外贸企业法律问答
来源:何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1745

1、疫情防控期间,此前订单尚未安排生产,境外客户催促交货如何处理?

 

1. 建议核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127日)发布前,是否已经超过交期。如已经超过交期,则已经构成违约;如未超过交期,建议企业尽快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告知客户并协商更改交期。如需要,企业可向所在地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客户主张不可抗力事由免责,并告知客户,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将尽快安排生产。

 

2. 在与客户协商更改交期时,要充分估计政策变化和人员、物资、物流、进出口等各环节因素,要留有余地。

 

3. 所有与客户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沟通应以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和送达条款进行,如未特别约定,可通过邮件方式并做好证据保存。

 

2、因开工日期超过预期,很多出口订单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客户索赔或解除合同如何应对?

 

1. 如何区分是否违约?如果延期交货在疫情发生前就已发生,则企业构成违约;如企业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是因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直接导致的,则企业可考虑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

 

2. 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结合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综合分析。如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

 

3. 如果企业确因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造成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为不影响双方长期友好合作,与客户积极坦诚地进行沟通尤为重要,要通过沟通让客户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国当前疫情管控的严峻形势和企业已竭尽所能地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从而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应及时通知客户(附政府要求延期复工的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客户就如何变更交期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在协商交期时,应注意留有余地。

 

4. 如客户以企业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拟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建议企业援引不可抗力事由积极抗辩。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商事证明书中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交给客户。只有当疫情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受影响当事方才能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违约责任。具体是否可以免责,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期限等具体约定进行分析确认。如果客户比较强硬,无法协商一致的,建议企业具体咨询专业律师,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利。

 

3企业现面临如下质疑,如何处理?

1. 面临客户对产品交期延误的质疑

(开工日期延后和员工不足的问题)

2. 面临客户对厂区生产环境安全性的质疑

3. 面临客户对产品安全性的质疑

 

1. 针对已签署的合同、订单中已约定好的交货日期,根据当前疫情,企业可综合考虑疫情可能持续的时间、开工延迟及出口目的国可能采取的入境限制措施等情形综合评估,如交期很可能延误的,坦诚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理解,便于客户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告知客户已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尽量与客户重新协商新的交货日期(注意留有余地,避免延迟交货责任),并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与证据。另外,视与客户沟通的情形,酌情考虑是否申请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如遇到客户可能质疑不可抗力条款、取消订单、拒收货物或有可能产生其他争议,建议提前与专业律师进一步沟通应对策略。

 

2. 建议告知客户目前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企业针对厂区环境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明确厂区环境安全可控,产品安全性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1)提供相关措施的证据,(2)通过远程方式让客户在线确认,或(3)由客户安排第三方对厂区生产环境及产品安全性进行检测。

 

4、疫情发生后,企业面临客户不提货或不付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1. 建议核实货款是否已逾期。如逾期,建议先以邮件方式进行商务催收,确认客户不付款的原因。同时,如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情况,可告知客户中国信保理赔的后果(该客户进入黑名单)。如未投保,建议就维权方式具体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2. 如客户拒绝提货,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建议根据货物情况及目的港监管情况,尽快考虑转卖第三方、退运货物或者放弃货物,避免海关强制处理的风险,以及目的港发生的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持续增加的风险。

 

5疫情防控期间新订单如何确定交货期限?

 

企业在确定交货期限时,建议充分考虑当地病例数变化趋势、外地员工比例、外地原材料比例、外地采取的防控措施等因素,充分考虑复工时间是否可能再次延后,以及前述因素对交货期限的影响。

 

6、能否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合理提高合同单价,并延迟交货?

 

1. 建议核实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及价格条款(是否涉及特定情况下价格调整约定)。

 

2. 原材料上涨可能存在多种因素,能否归于疫情及由此引发的防控措施建议核实。

 

3. 以不可抗力为由可以要求延迟交货,但据此提高单价法律依据不足。在价款固定的合同中,可考虑从情势变更角度与客户沟通。

 

7、因疫情防控,企业无法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客户无法提货可能产生的滞港费、滞箱费问题如何应对?如果客户要求电放如何处理?

 

1. 尽快向客户说明国内疫情情况,以不可抗力事由与客户协商修改信用证事宜。如需要,企业可向所在地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交给客户,请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交单。

 

2. 基于政府要求的复工时间,核实目的港免费堆存时间,以及产生滞港费的可能性。

 

3. 企业无法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果该等单据是需由第三方出具的(例如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那么建议根据有关机构就疫情监管期间的办事规则向客户作出说明,包括可以以贸促会或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进行沟通,经协商后确定修改跟单托收的单证要求。如因无法提供单据而导致货到目的港后不能提货的,则需要具体分析确定不能提货的单据是否为进口国监管机关必须的,如果是,则属于卖方的原因,需要由卖方向目的港监管机构提交证明进行沟通。但由此发生的滞港费、滞箱费等的最终承担属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范围。

 

4. 如果已经全额收到货款,可以考虑电放;如未收到货款,建议充分考虑电放可能导致的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以及此种情形下,是否影响出口信用保险理赔的风险(如已投保)。

 

8在已经向银行申请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如何降低或避免受益人索赔风险?

 

1. 建议尽快申请当地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并通知相对方。

 

2. 建议将不可抗力证明及通知一并抄送保函开立银行。

 

3. 如受益人索赔,建议尽快向法院申请止付,并在诉讼过程中与开立行保持密切沟通,避免因开证行付款导致申请目的落空。

 

9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境外展会,主办方拒绝延期或退展,如何处理?

建议企业首先考虑派境外代理人参展;如果不可行,建议核实展会合同适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约定(一般会有)。如果约定合理的,自行解决;如果约定不合理或者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建议企业尽快发函,附上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告知主办方,申请以不可抗力免责为由退款并免责,或者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款。如果对方退款政策很不合理,建议具体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如果涉及的国内企业众多,建议请商务主管部门出面协调交涉。

 

10因新冠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出境,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应对?

 

建议企业首先考虑是否可以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提供支持,并就增加的费用与客户沟通;其次,如无法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或无法就增加费用达成一致的,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建议在核查合同约定基础上,根据合同准据法,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就项目延期与客户进行协商。

 

11疫情期间,企业可以向谁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操作流程如何?

 

1. 针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涉外合同的企业,可以向中国贸促会及分会或中国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2. 国内合同因本次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而无法履行,能否向贸促会或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及其流程和申请材料,建议先电话询问。如果其就国内合同履行不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可咨询有关公证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书。此外,鉴于本次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企业也可以在向国内合同相对方书面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要求时,提交国务院、浙江省及当地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告作为证明。

 

1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与合同相对方进行业务沟通?

 

1.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通讯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 在无约定情形下,如企业通过QQ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对方沟通,建议一并通过对应的邮箱向对方发送相关沟通信息,包括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信息,并附影响合同履行的疫情相关防控措施的证明。发出后,建议再以电话方式确认,可考虑同步录音,目的是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留存证据。

 

13、出口货物到港后收货方是否有可能因疫情关系拒绝货物入境?如果被拒绝入境,一般应如何处理?如果客户提出要求提供政府保函,应如何处理?

 

1.货物到境外目的港后存在被目的国拒绝入境的可能性,风险大小视货物类别和进口国入境规定而定。建议企业针对货物类别查询进口国最新的入境管制措施。可向中信保、物流公司问询,也可向买方确认。

2.如发生货物被拒绝入境的情况,进口国海关通常会要求退运,企业不及时安排退运的,可能被销毁或没收。除安排退运外,企业也可考虑转运到第三地转卖。

3.为避免货物被拒绝入境的风险,建议企业:(1)及时了解进口国的货物入境规定;(2)要求信用证付款,不同意后TT付款;(3)尽量采用CIFCFR贸易术语,掌握对货物运输的主动权;(4)在买卖合同中要求买方声明保证,货物符合进口国报关要求,其隐含的意思是买方承担货物进口国报关风险;(5)可以就该风险向中信保或其他保险公司咨询是否能够投保;(6)以不可抗力为由及时与买方协商应对方案。

4.关于政府保函问题,符合法律的解释如下:通常合同会要求产品的检疫证明,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如果合同没有特殊规定,那么,就是按照行业内部通常的检验检疫要求,如果对方的海关在目前情况下有特殊的规定的话,只要产品能通过检疫,就说明产品是符合要求的,不能拒收。如果,需要我方在出货之前提供检疫证明,而合同过去又没有具体约定的话,需要增加手续和费用,不仅可能导致交货延期,也可能涉及额外费用。这个新增的费用需要双方协商,是分担还是哪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我方出货之前提供检疫证明,也非政府出具保函,这是超越政府权限的。检疫证明需要委托专门检疫机构出具,政府不可能出具保函。

 

14、买方所在国出台了入境管制措施,导致买方无法提货。买方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打算解除合同,应如何应对?进口商以我国疫情为由取消订单,国内企业应如何应对,进口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1.买方应提供迟延提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如仅是迟延而非取货不能,或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买方应履行提货义务,支付相应货款,否则构成违约。建议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与买方进行沟通,尽可能更改合同相关条款,具体处理需要结合贸易术语、买卖合同条款等进行考量。

2.进口商应证明其所在国针对此次疫情出台了有关强制规定或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或有其他因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从而构成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否则,进口商无权解除合同。

 

15、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且交付数量有所减少,企业面临如下问题,应如何处理:

- 进口方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货款?

出口方能否因延迟交货,货物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先解除合同,再要求进口方支付部分货款?

- 进口方如果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向贸促会申请证明免责?

 

1.  如果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系因疫情原因,企业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情形,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建议企业及时向贸促会、商会或公证机构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与进口方进行交涉,说明影响履约的有关情况,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进口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其应证明货物少交或迟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进口方构成违约。

 

2.  企业需要明确疫情管制措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究竟是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还是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如果是后者,企业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应与进口方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由于疫情管制措施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解除合同的主张可能被支持。

 

3.向贸促会、商会或公证机构申请证明是企业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该证明系对新冠疫情或相关管控措施的事实性证明,企业是否因此而免责,还须综合考虑有关事件与企业履约不能的因果关系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

 

16、我们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英国法,争议解决规定提交HKIAC仲裁,对于对方拒绝我方不可抗力通知的行为应如何应对?

 

1.  企业除了通知义务(须附不可抗力证明,可向贸促会、商会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还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合同替代履行方案,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维护交易关系;

2.  如合同目的已无实现可能,且对方拒绝协商配合,则可能需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英国法并无不可抗力制度,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依据合同受挫制度综合判定中国企业能否免责。英国法的传统是尊重合同,如没有不可克服的情况使得合同一方确实可以免责,则很难避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实存在,该事实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企业采取了合理措施、履行了通知义务等等。总之,企业需要为自己为何能够免责提供足以说服仲裁庭的证据。

 

17、公司2月份需前往土耳其参加展会,但是对于人员出入境情况和土耳其当地情况都不了解。

 

鉴于出入境管制措施处于动态更新的前提下,故本建议仅为意见出具之日前的具体管制措施介绍,还请公司定期关注新公布的管制措施。

 出入境管制措施

可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进行查询。

律师向土耳其律师做了针对性了解,土耳其律师反馈,到目前为止没有措施限定中国人出入境,但机场会实施体温测量。

 航班停飞情况

202026日,土耳其航空决定暂停运营飞往北京、广州、上海和西安的航班,延长至20202月底。

综上,律师建议:1:请及时与举办组织联系获取土耳其入境最新政策,以确定能否参会;2:与本地商会组织联系并联系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出境参展是否存在限制;3:如企业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考虑派境外代理人参展作为一个备选方案;4. 如果无法参会,则及时与展会主办方协商退费事宜。

18、我们在201911月份与一家国外企业签订了订单,预计20201月份履行,现在受到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我们想解除合同,对方也同意解除合同,之前我们缴纳的印花税能否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如果贵公司是通过贴印花税票方式完成印花税缴纳的则不得申请退税。


如果,贵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可以与税务机关主动沟通下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时期,不排除后期税务机关会出台相应的文件给予减免。

 

19、在国际商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针对什么内容与起到什么作用?

 

答: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这个法律概念来源于法国《民法典》。简单来说不可抗力条款针对的是一些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这些事件是合同的订约方在订

立合同时预料不到在履约时会发生的。而且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由合约方的错

误所导致,而且履约一方也无法采取措施去避免受该事件的影响或能够控制事

件的发生与发展。这类事件常见的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

)、火灾、罢工、政府突然发布禁运、禁止进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战争、瘟

疫等。

 

在国际范围来看,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少数,所以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

商业合同中是非常常见的。因为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就会令合同无法正常

履行,往往带来的后果是合同的履行被中断、暂停或者变为不可能,所以不可

抗力条款除了需要明确指出不可抗力事件都包括哪些之外,还有就是针对一旦

发生这类事件,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如何进行调整,包括延长原有的履

约时限、暂停履行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过去、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甚至延误一

定时间后合约某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等。这种调整是双方在合同谈判时考虑了交

易本身与目的等而愿意作出的对合同的变更。由于每一个交易与每一份合同的

内容都有所不同,所以这种调整是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因为订约方

才最了解他们之间的交易与各自的情况,知道什么样的调整是双方在妥协下都

能够接受的。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了是通过合同的明示条款进行约定之外,还存在如果

合同明示条款没有约定而由法律规定来填补空白的情况。在国际商业合同比较

多选择适用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等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情况下,

这种从法律规定中寻找合同中双方权利与义务应如何确定的情况被称为是法律

的默示。法律的默示有一个特点就是默示的内容一定都是具有普适性的,并且

适用的标准明确与易操作。针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进行

调整这种非常具体与个性化的内容,法律是无法规定一个可以适用于所有不同

合同的调整履行方案。

 

在普通法中是没有不可抗力的默示,而只有合同受阻的原则。合同受阻因为是

法律默示,适用时只会有两个结果就是合同终止与合同没有终止,而不包括不

可抗力条款所针对的可以延迟履行合同的内容。在普通法契约神圣的精神下,

合同受阻只有在比较极端的情况才能成立,大部分的履约困难,包括履约方要

赔大本去履约都不能令合同终止。所以,为了增加合同的肯定性、可操作性与

更配合每一个不同的交易,如果合同的适法是普通法,那么一条明示的、内容

全面的不可抗力条文对于保护一份长期合同中主要履行方是非常有必要的。

 

20、如果要援引不可抗力这一条款,合同方能否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举证流程?目前已有不少商会为此次疫情出具了不可抗力证明书,这一证明书的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效力如何?

 

这主要是看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是否有明确写明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瘟疫,或者是即使没有写明瘟疫,但是否有提到相关的事件,例如疾病,检疫,并加

上文字说明与包括其他同类的事件,这样法官或仲裁员会解释这个不可抗力

条款的文字与措辞是包括瘟疫。

 

关于举证问题,我们通常要考虑三个问题,即:一、现实中发生的事件是否属

于不可抗力条款中定义的事件;二、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该事件之间是否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想要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履约方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去避免或减轻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但仍然无法履约。

 

关于不可抗力证明书,除非不可抗力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

明书对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具有最终的效力,否则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种

公共事件,其证明效力不会高于任何一份新闻报道。而通常想要依赖不可抗力

条款的一方要证明的重点不仅仅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而更是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了多长的时间,是如何影响合同的履行与履行方是否有采取应对措施等方

面。而这些都是商会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所无法证明的内容。商会或有关 机

构出具证明书对于证明曾经发生在本地的、持续时间比较短暂与没有引起广泛

关注的事件则是更有意义,但也仍是无法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的

因果关系与履行方有没有为履行合同而采取合理措施。

 

21、买方与卖方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采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比例是否有较大差别?(之前有行业人士表示说买方用到这一条款很少见,是否多见于卖方?)如果在合同已经延误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是合同的履行,那么自然是承担主要履行合同义

务的一方最需要关心的。针对国际贸易合同,例如是 CIF 或者是 FOB 贸易术语下的付运合同,相比于买方支付货款,付运货物显然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从准

备货物、储存货物,到将货物运上船舶,都是卖方要承担的工作。所以,如果

卖方备货所在地或装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显然对合同的履行会带来更直接的

影响。而反过来看,能够令买方无法支付货款的事件则是极少的。

 

同样的,针对工程合同,承担主要履行工作的是承建商而不是业主。所以,承

建商提出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机会明显大于业主。在谈判合同时,也常见业主

压缩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别,而承建商要扩大类别,最后双方相互妥协的情况。

如果在合同已经存在履行延误的情况,一般该延误而违约的一方就不能就在延

误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去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就正如航运贸易界人士会十

分熟悉的船舶的承租人对租用船舶期间产生的对船舶的超期使用需要负责,有

一旦延误,永远延误的说法,即在超期使用的违约发生之后又进一步发生 了

其他不归因于承租人的延误也不会改变违约责任属谁的事实与令违约方获 利。

但是订约方可以用明示的条文去改变这个法律的默示地位,例如即使合同 履行

方已经延误履行而违约,但不可抗力条款仍然可以适用,这都是订约自由。

 

22、 目前我们关注到有媒体报道中提到有中国能源企业向 LNG 供应商签发不可抗力告知书,其理由是国内相关防疫措施导致收货港关键人员因自我隔离而无法到岗,超出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并且暂时无法预估该不可抗力影响时长。这一理由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被考虑,如果可以,还需要加入考虑哪些条件方能成立?

 

就这个问题,我无法在看过具体合同与相关文件之前给出确定的答案,原

因也是已经提到的,每一个合同都有自己独特的条款,要结合每一个合同来看

它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并且不能只是独立看不可抗力条款,而是要结合整份

合同和发生的事件一起来分析。我举几个例子来看一下订约自由下这方面问题

可以有的变化:

(1)贸易合同约定的收货港口是哪里?如果只是写中国北部的港口,而没有写具体哪一个港口,那就需要疫情令所有中国北部的港口都关闭或者人员被隔离才能够令合同无法履行,而且还要看不可抗力条款中是否也包括发生在收货港的不可抗力事件;

(2)一般 CIF FOB 贸易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随着货物装上运输船舶而转移给买方的,所以收货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船舶遭遇雷电而爆炸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也是与卖方无关,这也与目前中国收货港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影响卖方在合同下的权益的道理一样。但是这是法律的默示,合同方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明示的约定去改变这个法律的默示,而约定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买方在收货港的仓库才算是完成交货。这样一来,卖方就需要关心收货港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了;

(3)LNG 供应合同多是长期的合同,而供应方作为承担大部分履约工作与为履约作出很大付出的一方,为了维持稳定的收益与保护自己的利益,合同中会有一条非常常见的 take-or-pay 条款。该条款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买方要购买一定货量的货物,而如果买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数量购买货物,甚至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购买任何货物,也仍是要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卖方。由于有了这个条款,如果不可抗力条款中没有特别针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该 take-or-pay 条款是否仍然适用,或者说该take-or-pay 条款中说明其他合同条款不影响该条款的适用,那么买方可以说是很难依赖不可抗力条款。毕竟如前所讲,付款总是不受疫情的影响。

 

我建议在遇到这样的事件时,不要贸然就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去拒绝履约甚至提

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是要做一个战略的规划,包括留意合同的适用法与争议

解决条款中的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咨询有经验的律师,拿到全面的法律意见。

因为不恰当的去解除一份长期合同,往往会带来无辜方的巨额索赔,所以尽量

还是先与对方有技巧的谈判,不要将相对来说的小事变大事。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下的不可抗力近期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

中国爆发、政府一系列紧急防疫措施的实施、国际社会对此次疫情的广泛关注

与多国启动了各种应对的措施,疫情对方方面面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中国现在国际商业交往频繁,而国际贸易作为最重要的国际商业交往之一,疫

情对贸易的影响可以从笔者已经开始收到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就疫情影响国际

贸易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的咨询中看到。而同样的,其他一些领域的国际商业

合同,例如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的国际工程合约等,可能也会因疫情而带来履

行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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