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号菊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 终撤案
来源:代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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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当事人携妻儿在小区内遛弯时,小女儿被狗扑过来吓哭,当事人与狗的主人发生争执,随后被狗的主人殴打,最后反被污蔑打人,反复多次告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如被判刑,国有公司工作饭碗将丢掉,家里也丧失经济支柱。代号菊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当事人没有被逮捕,最后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5日晚8时许,张某某和妻子、六岁女儿在居住小区内遛弯儿,途经事发地点时,被害人李某某正牵着两条狗在遛狗,泰迪拦住了张某某等人的去路,当六岁女儿经过泰迪时,泰迪突然扑向六岁女儿腿部,把六岁女儿吓哭。张某某随即护住六岁女儿,张某某随口说了一句:“滚开,畜牲!”这时,李某某及其爱人冲过来质问张某某“怎么说话?”张某某回答只是说狗,并不是说狗的主人,李某某及其爱人却一直坚持“说狗就等于说人”,随后张某某低头查看女儿是否被狗咬到。这时,李某某趁张某某不备,从张某某侧身处抬手打了张某某右脸部一记耳光,把张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随后自行躺在草地上,她老伴边拉他边说“别给我丢人现眼”,但李某某挣脱老伴后再次奔向张某某,并跳起来扑向张某某,试图继续殴打张某某,张某某当时正在找眼镜,感觉有一个人影过来,即下意识的抬起双手护住自己的头部,由于李某某跳起后处于凌空状态,两人身体接触后,李某某向其身体右侧后方跌倒在张某某的面前。

辩护意见: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

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3、张某某具有明显的防卫意图。

4、张某某的防卫措施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右肩部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但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中“陈某借助水果刀造成不法侵害的三人重伤”均被认为是“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此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张某某仅是在被动防御过程中,因李某某身体凌空于张某某身体接触后重心失控而跌倒摔伤,虽然造成其轻伤二级,但从客观结果到张某某的防卫措施均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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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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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代号菊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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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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