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号菊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辩护要点
来源:代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296

案情简介:当事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逃避处罚,并帮忙将一起重伤案件大事化了。

法律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的“情节严重”,在性质上属“加重处罚情节”,但何谓“情节严重”,法条并未加以明确,也尚无司法解释进行说明。

辩护要点:

1、《刑法释义》不是司法解释,只具有参考意义。目前,仅有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明确指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1)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3)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不可否认,该解释对司法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该释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书,该书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本身既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立法解释,只具有参考意义。

2、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综合判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有必要参考已有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的惯常标准,从手段、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定。第二,在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时亦要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第三,在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争议较大的情形下,应当采取保守立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情节严重。

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相关案例(庭前已替交给法官),发现不少案例中存在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甚至犯罪分子涉黑涉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被告人最后也没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仍在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刑罚。由此可见,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时,除非少数特别严重的通风报信行为外,尤其在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上内容由代号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代号菊律师咨询。
代号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82好评数1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代号菊
  • 执业律所: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