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各地多数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鼓励企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但是对无法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否决定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延迟复工期哪?目前各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并没有明确。
目前多数意见认为,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复生产。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必须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
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因此我们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部分内容摘自大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