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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浏览量:246
面对离婚,当两个人商讨不一致的时候就会想到以打官司的形式来结束这场争议,那么对于通过打离婚官司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也是很多想打离婚官司的朋友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打离婚官司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打离婚官司管辖权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打离婚官司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期限的要求


《婚姻法》中相关规定是这样的,如果实在非离不可,那就得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除此以外,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时间既不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中法院盖章的时间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当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时开始计算,而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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