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律师主页
曹晓静律师曹晓静律师
139-1124-7365
留言咨询
曹晓静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背后的“人情”纠纷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量:126

近两年来王某的离婚案件一直牵动着我们的心,王某出身草根,扎根影视,始终给人朴实无华之感,一句话——很接地气!这大致也是广大网友惊闻王某离婚后,对马某的谩骂声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而来的缘由。

最近,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战争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落下了帷幕,王某取得了儿子的抚养权,而女儿的抚养权判归马某。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是最为妥帖的,同样对儿子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一句“我真的想和妹妹一起玩”,掺杂着太多的不舍与辛酸,刺痛了听者的心。

在娱乐圈众多的离婚案件中,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戏码,可谓看呆了吃瓜群众。前有张某为了两个儿子的抚养权放弃谢某的抚养费,后有何某赫某为了争夺抚养权在微博引起轩然大波,还有一直持续至今的二黄的争女之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现在看来,离婚中抚养权的分配却并非财产分割那么简单、明了……其中掺杂了更多的“人情”关系。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并且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抚养权的争夺也将会愈演愈烈。

无论大人的离婚之战多么激烈,毕竟孩子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所以法官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一定是立足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之上,从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那么,抚养权究竟如何分配呢?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孩子的年龄阶段不同,对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也是有所不同的,主要分为一下三个阶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但是母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孩子随父亲生活,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也是可以的。

2、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对于抚养权的问题协商不成,并且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但如若在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孩子有选择跟随父方或母方生活的权利。如果父母在抚养权的问题上发生争执的,在这个时候应当在尊重子女意见的基础上,考虑跟随选择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无不良影响。

不过,无论孩子判给父方或母方,还是希望父母能够珍惜、陪伴孩子成长的每一个细节。


以上内容由曹晓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晓静律师咨询。
曹晓静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082好评数11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
139-1124-736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晓静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咨询电话:
    139-1124-7365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