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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移世异∣继承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量:119

今天想和大家聊的是继承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保护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其功能亦在于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魏振瀛教授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事权利根据区分的标准不同,有不同的种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不需要其他人的配合就可以直接支配权利的客体,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形成权与支配权相似,不需要他人协助即可完成。因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在一方行使权权利时,另一方才可以因某种法定事由进行抗辩,亦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是诉讼时效的唯一客体,但也是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物权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那么继承权作为一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在继承案件中,很少接触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很长一段时间,都觉得继承案件与诉讼时效没有关系。

但是,根据《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实施)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你的继承权被侵犯了也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为证明这一事实,小编查找了一则案例:

张某全终生未娶,只收养一子张某3,2002年去世,留下养子张某3和张某全的老母亲相依为命,此外还留下村北头三间房屋遮风避雨。

2007年张某3曾翻建养父房屋,后张某全老母亲去世,张某全的弟弟们却来主张分割哥哥留下的遗产。

我们来看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终11124号判决:



另外,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在分割之前,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权,该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

①如果双方或几方可以维持这种平衡状态,则相安无事,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随时协商分割。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在继承权未被侵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主张进行遗产分割,继承人要求分割共有物,是基于物的共有关系产生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如果其中一位继承人将遗产占为已有,拒绝他人行使权利,其他人可以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在共有物存在的情况下,遗产继承人可以主张分割。

根据民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纠纷是不受诉讼时效影响的,但我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那《继承法》、《物权法》应当如何衔接适用似乎处于空白状态。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出台,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继承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使继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运用逐渐边缘化。这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类似的判决--(2019)京01民终9074号判决如下:


   

 ③如果其中一位继承人将遗产出售、翻建等:

a.遗产系非善意行为出售给他人,侵犯其他继承人继承权,此时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但应及早维权

甲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女即甲1、甲2、甲3,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后乙去世,甲认为甲1尽赡养义务较多,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赠与给甲1。现在所谓的“遗产”已经变为他人财产怎么办?

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应当先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一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待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原所有人名下,继承人对房屋共同共有后,可再提起继承纠纷,此时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但也应尽早维权。

b.遗产系善意行为出售给他人,遗产已经转换成货币,或者将原房屋进行翻建,行为侵犯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理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综上,法律并不是无限期的保护我们的权利,亦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论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积极行使权利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功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给我们留言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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