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彪律师亲办案例
把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张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量:365

把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2刘某碍于面子将小车出借给了朋友即被告1冉某,谁知被告1冉某在借到车辆之后在被告2刘某未知情的情况下酒后驾车在三亚市某路段追尾撞到原告容某的小轿车,造成2车严重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三亚市交通警察支队的认定,作出被告1冉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原告容某将司机即被告1冉某、车主即被告2刘某共同起诉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件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判决被告1即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将车辆借给朋友的时候,朋友并未喝酒,同时司机对于朋友酒后驾车在事前也不知情,因此车主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的一方。

律师提示:

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朋友提出借车的请求,而我们车主又往往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出借于他人,但切记车辆千万不能出借于存在吸毒、酒后、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况的朋友,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 张彪律师

以上内容由张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彪律师咨询。
张彪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95好评数7
  • 咨询解答快
三亚市迎宾路苏商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彪
  • 执业律所: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2*********9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三亚市迎宾路苏商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