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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227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慰问。

一、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本案陈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的情,现结合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证据卷第8页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登记表及第9页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后,立即呼喊周围群众帮忙将肇事车辆抬起救人,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时抢救受害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证据卷第11页综合材料记载:“民警传唤鲁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某来城西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询问,在询问中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该证据证实,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了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款项,已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某年1月9日发生事故后,委托家人向受害人亲属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某年1月11日即向被害人亲属赔偿3万元。陈某某经济条件不好,四处向亲朋好友借钱,于某年3月25日赔偿了受害人家属10万元,该事实由受害人丈夫董某某出具的《收条》为证。根据双方对事故的责任,除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赔偿款项已超出了应承担的数额。虽然经济能力所限,但仍积极筹措款项赔付受害人家属,足以看出及其家属赔偿的积极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24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据此,应对陈某某从轻处罚。

3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陈某某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陈某某及受害人的双方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过失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4、陈某某悔罪深刻。

自某年1月9日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整日生活在深深的自责中,对给受害人亲属带来的伤害愧疚不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积极筹钱赔偿受害人亲属,说明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建议法庭对适用缓刑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2条的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过失犯罪的;(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6)初犯、偶犯;”。陈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对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真诚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给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赵秀玲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年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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