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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案(肇事逃逸、无证驾驶)一审辩护词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760

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苏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慰问。

一、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本案苏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的情,现结合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苏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文书卷第1页受案登记表、证据卷第15页归案情况说明、苏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2018年11月7日事故发生后,苏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时抢救受害人。虽然因害怕离开了事故现场,但是冷静下来后,知道自己犯得事自己承担责任,于11月 8号日上午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自从事故发生后,苏某整日生活在深深的自责中,对给受害人亲属带来的伤害愧疚不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积极筹钱款超额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充分显示了苏某积极认罪认罚的态度。苏某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事故发生后,苏某及其亲属积极筹措款项,已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苏某委托家人向受害人亲属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先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3万元丧葬费,3700多元的抢救费用。因苏某经济条件不好,其父母四处向亲朋好友借钱,从银行贷款,尽最大努力来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苏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不再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苏某虽然经济能力所限,但仍积极筹措款项赔付受害人家属,足以看出苏某及其家属赔偿的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9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据此,应对苏某从轻处罚。

4、苏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苏某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苏某及受害人刘玉玲的双方过错行为所造成,苏某的过失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二、建议法庭对苏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苏某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给苏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赵秀玲

                                       2019年2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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