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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2681

Z某贩卖毒品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赵秀玲,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某国际金融中心系Z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辩护人。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Z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Z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T市公安局T区分局于201896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T市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并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仅仅是受其堂哥K某的蒙蔽,充当了K某运送毒品的工具,对Z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Z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贵局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Z某所涉情节,依法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Z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Z某向辩护人陈述,20183月至5月之间的某一天,其堂哥K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到A地发两件药,K某让他到A地后住一晚上,第二天再联系他发货。Z某到A地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住了一晚,第二天K某让他到邓氏砂锅斜对面等着人来给他送货,送货的人从私家车的后备箱里取出几个箱子,交给他,他又按照K某的指示打车将货拉到TJ路的一个快递公司,用K某发给他的身份证照片上的信息发货,发到K某指定的收货地点、收货人,办理完发货手续后Z某就离开了。Z某知道K某一直做药品销售工作,两人又是堂兄弟,基于对K某的信任,他也没问发的是什么药,直到公安机关讯问时才知道其发的货是磷酸可待因。通过Z某的以上陈述可知,Z某与K某之间没有贩卖磷酸可待因的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受K某蒙蔽,被动的接受K某的指示,成为K某运输毒品的工具,不应认定为涉嫌贩卖毒品罪。

二、对犯罪嫌疑人Z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据此,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对被告人实施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指的是若犯罪嫌疑人一旦离开羁押场所,就会对他人和社会进行报复并造成侵害或者对案件的刑事侦查就无法进行下去,所有的证据就有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危险。

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已经讯问了嫌疑人,已基本取证完毕,涉案嫌疑人均已归案,不存在隐匿、毁灭证据及串供的可能,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具有稳定的工作与固定的居所。因此,对犯罪嫌疑人Z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更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嫌疑人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监督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综上,请慎重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对犯罪嫌疑人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T市公安局T区分局

申请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赵秀玲律师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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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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