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结肠瘘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58

结肠瘘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0日,原告吴,,因“畏寒、发热、伴尿频、尿痛”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而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医院的过错造成吴,,腹壁脓肿及低位结肠瘘,导致多次手术、腹壁缺损等情况。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吴,,与,,医院的医疗事件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并认为吴,,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有权就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主张权利,,,医院应按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吴,,本次主张的医疗费为11,157.53元,包括在,,医院、XX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的费用。期间,其在一钢医院住院7天。为治疗等所需,原告还支出了一定数额的交通费。
以上事实,有(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6458号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医院因医疗行为不当直接造成原告吴,,腹壁脓肿和低位结肠瘘,导致多次手术、腹壁缺损等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吴,,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其有权就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主张权利,被告,,医院应按责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已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元予以认可并同意赔偿,系被告对该两项请求的自认,且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主张4,105元(5,131元×80%)的金额偏高。考虑到原告多次就医及诉讼等客观、合理所需,并根据被告所应承担之民事责任,本院在此酌情确定交通费为3,000元。
据此,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8,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元、交通费3,000元。

结肠瘘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点击这个页面顶上的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