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脑出血糖尿病酸中毒昏迷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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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糖尿病酸中毒昏迷医疗事故

李晓东律师:糖尿病的治疗要在鉴定中好好审查。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加速死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患者因身体不适,手抖到被告处就诊,心内科医师建议患者至神经内科就诊。患者至神经内科急诊后,外院进修医师,,*(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又建议患者至专科门诊就诊。2008年10月30日22时44分患者因昏迷,由急救车送至被告急诊室。入院诊断为昏迷待查,予以抢救。2008年10月31日13时40分患者仍昏迷,转入抢救室,告知病危。同年11月4日,患者经救治无效于11时47分宣告临床死亡。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8000元。

       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XX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1、患者的主要死亡原因为脑出血继发癫痫持续状态及其并发症所致,医方在2008年10月30日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2、患者在2008年10月29日就诊“手抖”症状非脑出血所致,与其后病情变化缺乏因果关系;3、不足之处:医方没有执行首诊负责制、进修医师值班管理制度,但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本院委托XX医学会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

      1、患者因“身体不适、手颤抖”于200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20分至,,医院心内科门诊。患者候诊时测血压147/97mmHg,至就诊时被医方建议去专科门诊就医。10月30日晚上患者被发现昏迷,急诊送至该院救治。入院时患者口角有血迹,肢体抽搐。急诊CT检查:右侧额叶出血(但脑出血量不大),11月3日复查CT出血迹象无扩大,并有吸收趋向。11月4日患者经医治无效死亡。据送鉴材料及医患双方陈述,医方首诊时建议患者至专科门诊治疗处理无不当。其后病情变化与此次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患者急诊入院时昏迷,肢体抽搐,血糖32.3mmol/L,尿中有酮体,糖尿病酸中毒昏迷不能排除。且入院时的血常规白细胞19.9×109/L,中性93.4%,两侧呼吸音粗,不能排除感染诱因引起高血糖所致的高渗性昏迷。由于患者既往有高血压,房颤,右肾因肿瘤被摘除等既往病史。此次因病情骤变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患者死亡,为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防范。

       3、医方在患者的抢救过程中,采用多种对症综合救治措施,无明显违反医疗规范。个别用药及方法存在一定瑕疵,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病史资料、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供的病史资料、进修人员申请表、登记表、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医学会鉴定报告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其基本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本案所涉医疗争议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不服,申请至市医学会鉴定。XX医学会作为医疗争议的复核鉴定机构,其鉴定专家在区医学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阅看相关病史做出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故应以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次医疗争议的最终结论。原告无充足证据证明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鉴定结论,被告首诊建议患者至专科门诊诊治的处理并无不当、抢救治疗措施无明显违反医疗规范,其用药及方法存在的瑕疵也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的死亡系目前医学科学难以防范。故原告以前述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既缺乏事实基础,又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的诉讼请求。

脑出血糖尿病酸中毒昏迷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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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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