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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桡骨远端骨折畸形愈合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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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桡骨远端骨折畸形愈合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3米高处跌落,致腰部、左腕部疼痛,于2007年9月30日到被告医院急诊治疗。诊断: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舟状骨骨折?左手食指第2、3指间关节脱位。予以左桡骨远端骨折、左食指指间关节脱位手法复位,石膏固定。之后,原告在被告医院多次复诊。2007年11月22日,原告再行复诊,发现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2月,对位不理想,予以重新复位固定并复片。2007年11月27日,原告到XX人民医院骨科就诊,诊断为左腕桡骨远端骨折畸形愈合。于12月10日,行左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并于12月26日出院。医嘱原告腕功能锻炼,不适随访。原告出院后因腰2陈旧性骨折在XX人民医院随访。

另查明,原告受伤后,原告所在单位XX精密塑胶(上海)有限公司指派单位职工肖XX(原告的妻子,系车间操作工)担任原告的护理工作,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肖XX工资,护理时间为16个月。
再查明,原告曾起诉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本次医疗争议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原告为该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为就诊支付医疗费960.8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休息和护理期限予以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左桡骨远端骨折,尺骨小头脱位,左示指第2、3指间关节脱位,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予石膏外固定等治疗;后发生左腕桡骨远端骨折畸形愈合,尺骨小头脱位,再次行切开复位手术内固定等治疗,术后进行康复治疗半年余。上述损伤总的休息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80日。左桡骨远端骨折,尺骨小头脱位,左示指第2、3指间关节脱位,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通常的休息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
审理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表示肖XX每天12小时护理原告,按本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40元计算每月的工资应当为2520元,扣除每月已经发放的最低工资840元,护理16个月的工资差额为26880元,故护理费按照26880元主张;原告实际到目前为止仍无法工作,故误工费主张至2010年6月30日,其中双休日误工费调整为43185.60元,2010年1月至6月单位实际每月按照1520元支付工资,期间差额每月为380元,故平时误工损失为2280元;除单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尚存960.80元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对医疗费予以确认,其余费用要求由法院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医学会鉴定书、司法鉴定书、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收据、民事判决书、单位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作为专业诊疗机构,其医师在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尽到医师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根据医学会鉴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失,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医院即应当在上述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如下:1、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休息期限为一年,现原告认为需要的休息期限超过上述期限,但未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误工期限按照鉴定结论确定为一年。故原告主张2010年1月至6月的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受伤导致双休日不能另行创收,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确实存在上述损失,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2、陪护费。原告受伤后由单位指派专人予以护理,该护理人员的工资差额属于陪护费范畴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未举证证实需要的护理期限超出鉴定认定的护理期限,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损失情况,本院考虑实际情况,护理人员的工资可参照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确定,本市2008年度与护理人员肖XX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为2616元,现原告主张实际护理人员每月的工资为2520元,并未超出上述范围,本院予以确认。扣除每月已经支付的840元,差额为每月1680元。根据鉴定确定的护理期限以及责任程度,确定护理费为7056元。3、医药费。医药费根据医药费收据记载数额结合被告的责任确定为672.56元。4、律师费。原告因本次医疗争议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有律师费收据在案佐证,该费用属于本起医疗纠纷所导致原告的损失,可由被告予以承担。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律师费为2000元。5、复印费。原告主张复印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护理费7056元;
二、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医药费672.56元;
三、驳回原告赖,,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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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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