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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来源:瞿建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439

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是指以其父亲或者母亲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或者其母亲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也可以随继父或者继母的姓。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父母离婚后,变更子女姓氏均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都是不当的。需要指出的是,子女成年后,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案例】

张甲(男)与丁某(女)1989年4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乙由母亲丁某抚养。1990年6月,丁某将张乙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黄某的姓氏。张甲认为丁某擅自更改张乙的姓名,严重侵害了张甲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将其子恢复原来的姓名张乙。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另,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女方在离婚后未征得男方同意,单方决定将其子的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其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父母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的,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者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当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在本案中,丁某与张某离婚后,在未取得张甲同意情况下,丁某单方将张乙的姓名更改,使子女即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丁某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以纠正。广汉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责令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子姓名恢复为原姓名张乙。

【分析】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更改姓氏须经过父母协商一致,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应当恢复原姓氏。本案中,丁某与张某离婚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子女成年后,可以自主决定其姓氏,父母不得干预。


【配套规定】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文号:【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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