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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玩忽职守罪辩护词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量:2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2012年山东省委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发出《山东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及实施方案。泰安市泰山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就泰安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向各县区发布通知,细化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危房改造由农户个人申请,经村两委开会评议,并将评议的结果在村公告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再由村里把申请材料报到乡镇复核,乡镇将复核的结果在乡镇公告栏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入户调查,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将申请材料报到区县政府,区县政府进行实地复核,并对危房进行鉴定,经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鉴定结果符合条件的,确定补贴的方式和标准,并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由乡镇与村、农户签订三方协议,区政府再组织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区住建局牵头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将补贴款发放到村民为此设立的专门账户上。

本案被告人孙某作为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的一名普通职员,工作职责就是根据领导的安排,对某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汇总,交给主管的主任和镇长审批,再将镇上批准的材料送交区政府,对危房改造的材料只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被告人孙某既没有对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批权,也没有对危房鉴定的职责与能力,更没有对危房改造补贴发放的审批决定权。因此,被告人孙某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在整个危房改造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二、被告人孙某的工作失误与村危房改造补贴资金被挪作旧村改造资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危房改造补贴的发放要根据泰山区组织对危房改造进行施工,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泰山区住建局牵头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财政部门将补贴款直接打到申请人员单独设立的账号上。补贴的发放要经历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部门的工作失误共同造成了同一危害后果,其他各个部门的工作失误阻断了被告人孙某工作失误与危房补贴资金被挪用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被告人孙某的工作失误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将补贴款全款追回,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认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追回的经济损失,在认定被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不予扣减,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挽回或积极协助挽回的经济损失,在处理时一般应当予以扣减。”被告人孙某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提起公诉前已协助检察院将570925元补贴款全部追回,扣减后就没有了经济损失。另外,某村虽将危房改造补贴挪作旧房改造资金,但根据某村村两委会议记录记载,对41户优先安排住进楼房,也未给该41户农户造成严重损失。

四、被告人孙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案,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孙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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