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股东股权时,配偶的异议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配偶的异议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一、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的并非股权,而是“出资额”,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该条款能够推导出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因股权获得的收益(股息、红利、配股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股权本身。
二、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使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配偶执行异议(之诉)实质上属于分割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两点,配偶的异议权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