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洲宾律师亲办案例
新型肺炎防控期间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吕洲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6
浏览量:565


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 吕洲宾撰文

当前为防新型肺炎扩散,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各地均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方案。这些方案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近期,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们解答了很多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打来的咨询电话,现整理成文,分享给大家。

一、目前我们村民委员会对跨县域人员采取“只许出不许进”的规定,在村口严加管控,这给我外出务工带来很大麻烦,村委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

答:生命健康权优先于就业权,何况新型肺炎防疫工作十分艰巨,浙江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有权对辖区人员实施分散隔离。

二、我23日从温州来杭州,当天就向社区汇报,之后社区工作人员要求我在家隔离两周,隔离期间不能出门。这样210号我就无法去公司上班了,公司应该支付我工资吗?

答:根据最近浙江省人社厅出台的浙人社明电〔20203号通知,在你被隔离而不能上班的这段时间,企业应当视同你正常劳动并支付你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我自己经营了一家公司,因为政府规定近期不能开工,目前我公司处于停工状态,这段时间员工不来上班,公司需要支付工资和承担社保吗?应该支付多少呢?

答:武汉肺炎大规模爆发正好处在春节放假前后,所以你说的“停工”,其实包括了春节放假停工和防疫停工,因此需要分两个方面来解答。

1)法定假日

原本春节假日是从2020124日到130日,放假7天。但为应对当下疫情,国务院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所以今年春节法定假日很特别,从124日到22日,总共放假10天。

在这10天内,即使员工不上班,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和承担社保。如果在这10天里安排上班,则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法定假日工资金额,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是固定工资的,这段期间照常计薪。如果是底薪加提成的,底薪必须发放,提成是否发放就要根据劳动合同、考核办法等相关约定,而且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果是计件制操作工,则按照工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发放,不满一年的,按照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防疫停工

首先要看目前员工是否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比如,你们公司是每月的10号发工资,那么从2020111日到2020210日就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上面的讲解,22日之前的放假属于法定假日,必须支付工资。而23日到210日仍然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因此这段期间仍然要发放工资。如果210号之后仍然停工,则不需要支付工资,但需要支付生活费,根据浙江省人社厅最近出台的浙人社明电〔20203号通知,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一直支付到复工,或者支付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企业在停工期间需要承担社保,因为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才不需要承担社保。

四、什么时候可以复工?如果我的公司迟迟不能复工,我承担不起那么大的开支,我能否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根据浙江省政府通知,除非涉及国计民生行业,20202924时之前是不能复工的,当然省政府可能会根据疫情的发展作进一步调整。

关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建议和员工自愿协商解决。没有法定情形,不能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我们公司员工本来就十来个人,我能自己提前复工吗?

答:不可以,现在是非常时期,一旦因为你提前复工而发生新型肺炎传染事故,作为公司负责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如果你认为你的行业属于国计民生行业,想复工,需要向当地政府的防疫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书面准许后才能复工。

六、我们公司有10多名员工在疫情比较严重的区域过除夕,因为交通客运管制,预计210日不能来公司上班,作为公司应该如何保障企业自身利益?

答: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本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建议和员工沟通,向员工讲讲公司的困难,然后把这段他们不能来公司上班的时间作为带薪年休假处理,这样之后就不用再单独给他们安排带薪年休假了。

以上内容由吕洲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吕洲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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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吕洲宾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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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3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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