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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6
浏览量:788

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法律风险提示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

疫情期间,城市进行交通管制,不少村镇采取封村、封路的形式进行硬核抗疫”,1月27日晚7时05分,郴州市临武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像过关一般接到了患者,“出去接病人的路上遇到了两个路卡,在第一个路卡等了将近5分钟,有人来询问,然后打开路障放行。走了不到100米又遇上了用车辆设置的路卡,不久就有人过来将车开走让我们过去,大路走不了改走小路,没想到小路也被设置了路卡。一路上耽误的都是患者宝贵的救治时间。“在医务工作们的吐槽中,类似的声音比比皆是,设卡封路,同时也封住了120的生命通道。关于疫情期间,交通管制的法律风险,律师特做以下分析:

一、交通管制的适用前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在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二、交通管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1、交通管制方案的制定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由此可见,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交通管制的方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2、交通管制方案的报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应当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报告一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一-宣布疫区范围一一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一一具体部门执行相关措施。

三、村路是否属于交通管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

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

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村民集资修建的公路亦应是属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应属于交通管制的范围。而在突发公共应急事件中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区的地方也应属于交通管制的范围。

四、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或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

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出席并讲话,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因此律师在此温馨提示:为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庄已开始封村封路,在此提醒人民群众,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切记不要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类似方法不仅将导致救护车进不去,急危重症患者出不来,而且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疫情笼罩下的中国,合理合法的交通管制、封村封路能有效地隔离病毒的传播,让我们在封村封路时留出生命的通道,在这个不期而遇的庚子之春,与武汉人民一起团结一致,共度难关,相信冬将尽,春可期,山河无恙,世间皆安。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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