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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认定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2-15  浏览量:594

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如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有了子女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不能收回住房产权。


如子女没有付钱购买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张债权,可以要求子女归还买房子钱款。   


如果父母是以赠与方式过户住房给子女,子女在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收回已经赠与过户给子女的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全款)给子女买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如果房产不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一方与子女共同居住


如果父母双方出现了离婚这种情况,那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财产分割,但是以孩子的名义注册的财产不能分割,即使父母双方共同资助购买的,也无权分割房屋,因为在法律规定方面,房屋的合法所有者登记是财产签署的子女,如果父母面对离婚的情况下,获得孩子监护权的监护人可以代表他管理。


如果房产已经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即使父母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但父母因某些特殊原因想收回房子,比如赡养的问题,是不被容许收回房屋的,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不太可能发生,根据不动产的规定,假如这房子已经是子女的,父母很难再收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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