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峰律师亲办案例
徐律师说: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致女友流产 女方获赔15万!
来源:徐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5
浏览量:232



导读:
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给女方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案情概况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


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


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律师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


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律师认为:


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律师释法


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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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跃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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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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