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亲办案例
病毒来袭,哪些底线不可触碰
来源:关宏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量:365

2020年,庚子年春,疫情来袭,武汉封城,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奋战,共抗病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白衣天使冲在最前线,舍弃自己的生死,保卫人民的安全;警察、交警社区干部都奔波在自己的岗位上,严查严控,严防严守;涉及民生及医用物资企业员工放弃休息,加班加点,争分夺秒与病毒赛跑,把物资送到最前线;火神山、雷神山的建设者们更是24小时不间断地创造着建造奇迹,只为尽快让病人住进病房得到医治;水陆空驾驶和乘务人员日夜兼程,把物资和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送到最前线。这些人、这些事都让我们敬畏,让人泪目。但是总有一些投机商人,一些不法分子,钻疫情的空子,哄抬物价,发疫情财,更有甚者破坏国家形象和荣誉。法律永远是最后一道屏障,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中央和各省市相继出台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下面来看看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还有哪些行为最高法定刑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 21日起,一则宣称“美国前些天派来武汉撤侨的客机,曾给中国送来急需的防疫物资,却被中国政府和媒体隐瞒”的短文,开始在朋友圈等国内社交网站上流传。但经过核实后,发现这是一则由境外传入境内的谣言。该行为可能涉嫌本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上述二种情形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案例12020123日,田某堂(男,64岁)从疫情发生地自驾车携一位家人到达湛江,同日下午其驾车到湛江西站接从疫情发生地乘坐高铁回来的妻子李某萍(女,64岁,湛江市确诊的第18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其孙子,到其弟弟位于湛江市坡头区某小区的住宅探亲度假。田某堂等人到达湛江后,仅将本人及其妻子从疫情发生地到湛的信息上报,南调街道办接到其报告后立即要求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田某堂当日隐瞒上述其他亲属从疫情发生地回来信息的情况,后经辖区派出所多日排查才最终查清,导致防疫部门无法及时采取相关防治措施。从124日开始,田某堂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没有严格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多次乘坐小区电梯到居住的小区楼下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期间多次没有按规定佩戴口罩,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4日,李某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田某堂和其妻子等四人在医院观察和治疗,同住的另外四名亲属在集中观察点隔离观察。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对隐瞒不报涉疫情发生地家庭成员信息和不执行居家隔离、多次外出到居住小区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活动的田某堂,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 2、张某某系长期在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于115日独自驾车从武汉回永修县后,自感不适及乏力。随后几天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经历,去居住地卫生所、永修县人民医院就诊。其行为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社会危害性极大。

  1.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24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之后,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9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温州地区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四)、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毁坏交通工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四、侵犯财产类犯罪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险救灾物资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抢劫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案例126日晚上,南京秦淮警方接到一位女市民报警,她称自己在在某公园内,被人给抢走了手机。据了解,当晚9点多,受害女子周某走到中山南路附近的一个公园内时,一名男子突然尾随上来,让她交出手机。在周某拒绝后,男子猛然冲上前,一把将她按到在地,抢走手机之后便匆匆离去。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南京警方高度重视,秦淮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刑警大队民警成立专案组,连夜投入侦查工作。通过调取路面监控,很快便明确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随后循线追踪,明确了嫌疑人韩某的身份。经过专案组的持续追踪,21日上午,民警发现了韩某的踪迹。原来,韩某已经搭乘火车逃窜至山东青岛。专案组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将韩某抓获,南京警方第一时间驱车近600公里赶赴青岛进行押解。在证据面前,嫌疑人韩某交代了自己谋财抢劫的犯罪事实。目前,韩某已因涉嫌抢劫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犯“诈骗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2020128日至30,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正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9.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乘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盗窃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五、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二)、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 :近日,网民关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20201307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男,36岁,灞桥区人)乘坐出租车来到西安市灞桥区某街道村庄,出租车被疫情防控检查站拦在村外,蔡某波遂下车,此时村内驶来一辆车牌号为陕A11××3的黑色丰田轿车,蔡某波自称被轿车灯光晃了眼睛,遂多次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向轿车,致黑色轿车前挡风玻璃、侧后视镜和前引擎盖等多处损坏,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见状,对其进行阻拦,蔡某波遂将疫情防控检查站桌椅砸坏,并将两名工作人员殴打致伤(其中一名脸部受伤,另一名右臂受伤)。

  案发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6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审查了全案证据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六、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一)、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20201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23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对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进行诊治,造成贻误诊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诊人残疾、死亡等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案例济南成功侦破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30日,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济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天桥分局成功侦破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5处销售窝点,查获假冒3M口罩6000余个、假冒“飘安”口罩21000余个、三无口罩11000余个以及账本、书证一大宗,涉案价值7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南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销售口罩系假冒的情况下,以低价购进,层层对外销售。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二:临沂河东破获马某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3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坚持打早打小,主动出击,成功侦破马某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制售伪劣84消毒液窝点1处,当场查扣生产用84消毒液原材料18吨、伪劣84消毒液2500余公斤。经查,今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冲从河北晋州市购进化工原料,雇佣李某等5名工人,勾兑劣质84消毒液,欲对外销售牟利时被查获,所生产伪劣产品均未流入市场。目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冲、何某春2人被刑事拘留,李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侯审,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三:博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案

127日,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该镇某村对曾经途径疫区的张某甲实行盯控。张某甲与魏某某发生口角。该镇管区主任和村委委员到达现场后,说明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防疫,张某甲仍与魏某某争吵,后伙同张某乙对魏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1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博兴县检察院提前介入。23日,该院对张某甲、张某乙批准逮捕。

案例四: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23日,邓某某出入其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时,因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莱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25日,该院对邓某某批准逮捕,27日提起公诉。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八、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虚假广告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130日,市民举报廉江市*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某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九、侵占、贪污类犯罪

(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二)、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十、渎职类犯罪

(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触犯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涉嫌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听从国家指挥,居家隔离,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不听信传言、谣言,辟谣不传谣在家就是为国家做贡献,国家安人民安,国家强人民强,全国一心共战病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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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关宏静
  • 执业律所: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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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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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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