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亲办案例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量:2394

1、问:国务院决定延长的2020春节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

年2月2日,延长的假期是什么性质?如职工上班工资怎么计付?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职工未上班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职工上班的,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


2、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

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以下简称《福建省复工通知》),规定除

特殊行业企业外,其他一般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 月9 日24 时前复工。该“不早于2月9日复工” 规定是否应当执行?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次疫情期间,福建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因此,企业应当遵守执行《福建省复工通知》规定。


3、问:企业不按照《福建省复工通知》规定执行,执意提前复工,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按照《福建省复工通知》规定,那么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未上班职工的工资如何计付?

答:对于该期间未上班职工的工资计付问题,目前福建省尚无相关具体明确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疫情防控通知》)第三条中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福建省疫情防护保障通知》)第四条中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及《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企业可能需要支付职工该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为: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困难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5、问: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

答:目前福建省尚无相关具体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厦门疫情防控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执行。


6、问: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和《人社部疫情防控通知》第一条规定,上述期间内职工未能上班的,企业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7、问:如果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要停工停业的,职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福建省疫情防护保障通知》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第二月起对于没有上班的职工,可以按照福建地区标准支付生活费。


8、问:因疫情交通管制、交通不便等原因,职工没办法及时来企业上班的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疫情防护保障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参考《厦门疫情防控通知》规定,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者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安排职工申请事假、病假。


9、问:企业原本是每月5日发放工资的,因《福建省复工通知》规定的禁止提前复工,企业错过了工资发放日,这可怎么办?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为本次延长春节假期和禁止提前复工的决定是在假期期间发布,企业无法提前预料,不可能提前在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工资发放,故,错过发薪日不应视为企业拖欠工资。建议企业尽可能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职工补发工资。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少文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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