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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何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量:1653

近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社会民生造成了重大影响。对于企业来讲,影响更甚,劳动用工管理、业务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拟从企业日常经营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浅见,供企业参考。

一、员工劳动用工管理方面

(一)各时间阶段的工资发放

1、20201 月 25 日至2020 1 月 27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详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 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工资;

220201 月 28 日至2020 1 月 30 日为休息日,期间上班的应安排补休的支付 200%的日工资;

320201 月 31 日以及2020 2 月 2 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假期的通知内容及《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来看,在此三天延长假期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二)特殊情况时的工资发放

1、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在员工受医学观察及隔离期间,应支付相应工作报酬。

2、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一般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发放医疗期待遇。如果是医护人员或者在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按工伤处理。

3、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待遇?

根据《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持续停工、停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并根据相关规定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其他需注意事项

1、隔离、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人社部(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人社部(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企业因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如何处理?

虽然《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之一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达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程度,企业在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后并在向员工说明情况并按照当地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资支付时间。

4、疫情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能否降低工资?

根据人社部引发的《关于作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困难企业同员工协商工资待遇的发放。若企业生产受疫情影响产生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这种协商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风险。

二、企业业务合同履行方面

(一)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具有人力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及克服性,符合《合同法》及民法原则上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因此,因此次肺炎疫情所造成的合同不能及时履行、不能全部履行、全部不能履行等,应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对此次肺炎疫情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全面履行应如何应对?

疫情当前,多数企业复工日期一再推延。为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企业的合同履约风险,企业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合同管理、防控风险:

1、全面梳理尚处于履行期间的合同,明晰合同义务履行情况。

企业应安排专人梳理合同,着重梳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于此类合同的履行义务及可致风险进行汇总评估,全面排查风险。

2、对于已经发生履行风险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合同中约定义务无法全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的,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对方因疫情导致的困难及程度情况,并附上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及所遇困难情况的证据作为凭证,主张对疫情影响的权利义务所造成的变化进行明确界定,对延长履行义务期限或变更合同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需注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箱应为双方已经确认的用于联系的邮箱。

2)对于完全无法履行合同的,除履行前项告知行为外,还应向客户发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如果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或应诉。

3)对方以疫情为由故意违约的,例如不履行合同义务超出疫情影响范围的,可向对方发书面告知函或电子邮件否认对方主张,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需注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箱应为双方已经确认的用于联系的邮箱。

4)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最大限度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书信函件、通话录音、视频照片等。

(三)企业应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案件?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多数采取值班制度,立案窗口暂停案件受理。笔者建议企业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案件,若不能及时向法院起诉立案的,应当通过EMS邮寄方式或其他有效形式催告对方履行,以此中断诉讼或仲裁时效,同时需注意留存邮寄凭证,以便于以后举证。

另外,企业在疫情期间还应做好内部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特殊时期的管理制度、准备落实防护物资、做好安全防护的宣传培训工作等。

以上系笔者在现阶段形势下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提出的一点浅见,旨在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单位避免损失、防控风险。敬请各客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以上内容由何芳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芳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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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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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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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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