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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问题

作者:李伟  更新时间 : 2020-02-11  浏览量:2104

                         疫情之下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问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决定延长春节假期等英明决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关闭。这种形势下,涉及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定要件


1.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当事人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无法主张权利;(2)当事人因属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观察,无法主张权利;(3)当事人因政府防控疫情而采取了封路,封锁居住区域等措施,无法主张要权利。(4)当事人因其他与疫情有关的障碍导致无法主张权利。

如果是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债权人同样面临着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因此,如果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同样可以考虑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例如: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因与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被隔离,2月24日解除隔离,如果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届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2020年8月24日之后届满,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 因自身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债权人应当就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病历、隔离观察证明、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据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能只能确定债务人处于失联状态而并不知晓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举证困难甚至无法举证。对此,如果债务人身处疫区,可以相应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他地区的债务人,债权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失联的事实,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通过网络或媒体等方式表达了主张权利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考虑确定不可抗力的存在,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的权利,即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与诉讼时效中断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事由结束之后,应在六个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对于疫情解除的事实,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于因确诊或疑似等原因隔离的,应当自治疗结束或隔离解除时开始继续计算时效;对于疫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以政府文件宣告疫情解除或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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