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民律师亲办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风险
来源:李香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量:634

一、造谣、传谣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当前,国家正处于万众一心防治疫情的关键时刻,需要凝聚全国人心、汇聚全国力量,共战疫情。在这个时期,如果造谣、传谣很容易引发严重的后果,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例如传播谣言,谎报舆情,或者是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要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反了《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那么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违反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那么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夸大宣传,以次充好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在疫情防治的关键时期,经商的人更应当守法,更应当谨慎经营,不能夸大宣传、以次充好,这个时候的不当经营行为,极易导致严重的后果,从而违反我国刑法140条、第141条、第142条、145条、235条、282条的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不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

1、有防治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做好防治工作。对疫情防治工作负有第一职责的人员就是公职人员,如果在国家需要的关键时刻不认真、不负责,就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而会被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所以身负职责使命的人一定要在疫情面前履职尽责,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2、疑似患者、确诊病人要配合诊治。疑似患者属于病毒的可能携带者,确诊病人属于病毒携带者,其不当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防治工作功亏一篑。尤其是在非常时期,不配合治疗不仅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擅自扩大活动区域,扩大接触人群的行为更是对全社会的不负责任,是将整个社会置于危险境遇中的不当举动。

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0日联合举行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疫情当前,除了前两类人员需要积极做好防治工作外,其他人也应当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否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不当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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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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