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某、王某居间合同案件
2018年10月11日,李某(出卖人、甲方)、王某(买受人、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三方约定:鉴于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甲乙双方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丙方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再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后,三方又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签约前已详细了解房屋基本状况及周边社区等相关情况。
签订相关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定金后,发现所购房屋左侧临近有垃圾处理站及公厕,乙方认为丙方未如实告知该情形,故未支付居间费用。2014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乙方以10万元定金中的6万元赔偿甲方,甲方将10万元定金中的4万元退还给乙方。
丙方诉甲方、乙方主张乙方支付居间费用。乙方反诉丙方赔偿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款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人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故判决丙方赔偿乙方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居间内容不包括房屋周边环境的报告义务,作为居间人的丙方虽然未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也应当予以提示,因此应当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垃圾站和公厕属于市政建筑,且位置位于市政道路旁边,如果稍加注意,应当可以发现,作为买受人的乙方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乙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的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有违公平原则。故二审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4200元;丙方向乙方支付定金损失24000元。
注意:不能对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过于苛责,但作为居间人应当高质量的提供居间服务。因此要全面、客观履行居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