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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出发探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撰写注意事项
来源:李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量:18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此文以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作为研究内容,探讨在撰写自书遗嘱以及代书遗嘱时,所应当注意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为:1、遗嘱人亲笔书写;2遗嘱人签名;3、遗嘱人注明日期共三个要件。而代书遗嘱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为:1、两个以上见证人;2、见证人在场见证;3、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4、代书人与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5、注明日期共五个要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纵观法律规定,已明确地将形式要件一一列明,然而经过法律检索以及大数据报告显示,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最终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下内容以结合具体案例的方式呈现法律实践中认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

     (2017)京03民终7551号:本案例的遗嘱形式为自书遗嘱。在本案例中,遗嘱人的遗嘱为打印件,在遗嘱中仅有遗嘱人自己的签字。法院认为遗嘱为打印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次遗嘱只有遗嘱人自己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2017)京02民终1988号:本案例的遗嘱形式为自书遗嘱。在本案例中,有见证人在自书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字,并且本案中见证人并未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双方对于遗嘱形式以及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法院认为遗嘱的形式为自书遗嘱,见证人虽不能证明见证了订立遗嘱的过程,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最终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2017)京01民终5357号:本案例的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在本案例中,代书遗嘱的内容以及代书人的签名都是打印形成,并非见证人代书而成。法院认为遗嘱虽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遗嘱是在进行遗嘱见证前已经准备好了,并非由两位见证人之中的任何一人在场代书而成,最终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2017)京02民终2767号:本案例的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在本案例中,见证人都不是遗嘱的代书人,并且见证人虽是遗嘱人邀请而见证的,但是见证人为遗嘱人之子的朋友。法院认为见证人不是遗嘱的代书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次,见证人与遗嘱人之子为朋友,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见证过程的真实性,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2017)京01民终2999号:本案例的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在本案例中,代书遗嘱是继承人所提供的。在庭审过程中,遗嘱中所注明的见证人与代书人所述的代书遗嘱见证人并非同一个人,法院认为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予以确认,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对于遗嘱而言,除了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外,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也是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点。
     在(2017)京01民终4170号案例中,对遗嘱人立遗嘱能力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病例手册、录像光盘等内容。在(2017)京01民终271号案例中,法院所能依据的判断遗嘱人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的依据仅有医院病历。判断遗嘱人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仅能依据现存的文件,出现不全面判断的可能性也较高。因此,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佐证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遗嘱的效力得到认可。



     综上,在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订立遗嘱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自行全文书写,而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在现场代为全文书写,其中代书人也必须为见证人;

     2、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对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予以佐证。

     3、在遗嘱类型的选择上,确定遗嘱类型后必须完全符合此遗嘱类型的所有形式要求。避免画蛇添足,造成此遗嘱类型与彼遗嘱类型的争议,最后遗嘱无效的情况出现。


     遗嘱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否则,就会导致遗嘱无效。
     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是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进行律师见证,因此,律师遗嘱见证业务在开展时,也须遵循此类遗嘱的形式要件,以避免遗嘱本身无效的情形出现。律师遗嘱见证业务在开展时,须遵循律师见证业务的指导规则与原则,由两名以上律师对遗嘱见证的行为进行见证、对遗嘱人进行风险提示、做好询问笔录、确认相关的财产情况并对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

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的指导,遵循法律的遗嘱订立规则,最大程度地避免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可能性,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顺利地、真正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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