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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企业合同类纠纷处理的法律指南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量:328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法律属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预防控制措施,截止到目前,仍未研制出能够有效治愈肺炎的特效药和疫苗的研发。同时,目前来看,疫情仍处于蔓延的态势,甚至专家都无法预料拐点何时出现,因此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于不可抗力。

二、疫情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

1)通知时间

应立即向合同另一方发出通知

2)通知方式

首先可以以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目前的处境,其次以EMS寄送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通知方式告知。如果属于涉外合同,在取得招商局贸促会开具的证明文件后,将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对方。

三、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为维护交易安全,减少双方因疫情存在的情况下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如下处理

1、   提前履行

原则上,提前履行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提起履行。

2、   部分履行

因疫情的存在,企业履约会出现一定困难,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部分履行合同。

3、   解除合同

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存在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1)、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2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   延期履行

由于疫情的存在,虽法律规定疫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等条件限制,不能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合同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期限付方式等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

四、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免责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到招商局办理不可抗力证明书)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之承担

(1)     防止损失扩大。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    情势变更。疫情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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