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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
来源:覃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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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


      常见的犯罪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及疑似传染者等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故意隐瞒其已经被感染或者有可能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事实,故意接触人群造成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能被感染,可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的行为人的一般来自疫区(如武汉)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不主动隔离治疗,而是主动接触人群,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或疑似传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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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覃旭
  • 执业律所: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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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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