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初,上海市虹口区地段遇到国家征收,李女士户口所在地是一间公租房,里面一共有6个户口,承租人是李女士的母亲(已经去世),6个户口分别是李女士一家,和李女士的哥哥一家人。自2008年李女士母亲去世后,公租房一直空关,李女士自己在外买了商品房,李女士哥哥也在外有商品房而且以前还享受过福利房动迁,公租房的租金一直由李女士缴纳。李女士和他的哥哥有一段时间也偶尔回公租房住上个一两天。现在公房遇到动迁,李女士哥哥一家人称,应该按照每家人一半拆迁利益来分割动迁款,但是李女士认为,哥哥一家人已经享受过福利房动迁,不应该再享受本次动迁待遇了。哥哥一家人则认为,他们的户口一直在内,而且他们以前一直居住了十几年,属于同住人,应当享受动迁利益。后来动迁组因为哥哥是长子,就指定了哥哥作为签约人,哥哥只愿意给李女士一般的动迁款即210万元,由此,李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按照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拆迁款分割的解答,已经享受过福利房动迁待遇的人不属于同住人,也就是说不符合享受动迁利益的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公房租金一直由李女士缴纳,可以视为李女士一直在管理房屋,而且哥哥一家人也已经享受过福利房动迁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次动迁的同住人,不能享受相当动迁利益。
审理结果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哥哥一家人不属于同住人,关于三块砖和动迁奖励等动迁利益不应当由哥哥一家享有,但是户口迁移费等属于户口在内人员享有,哥哥一家人有权享受。
提醒:动迁纠纷中,如果权利人认为动迁款需要进行分割而提起诉讼,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将动迁款冻结在动迁组,避免相对人领取动迁款后挥霍一空,空有一纸判决而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