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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生小孩,离婚时丈夫可否主张退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费?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09 19:14 浏览量:896

夫妻双方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抚养非亲生子女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出轨等重大过错,另一方抚养多年非亲生子女造成较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过错方返还部分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正文

  丈夫怀疑女儿并非亲生,起诉离婚、赔偿损失,并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近日,昌平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妻子赔偿丈夫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并施行,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分割房屋,原告虽然没有房屋的产权,但获得了一笔补偿款。
  李先生今年33岁,是一家公司的厨师,他的妻子陈女士比李先生大三岁。他们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女儿小莉(化名)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而后,李先生怀疑小莉不是他的亲生女儿。2011年3月,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7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坚称李先生是小莉的亲生父亲,李先生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昌平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先生与小莉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先生并非小莉的生物学父亲。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陈女士无言以对,终于同意离婚。
  但是,对于共同居住房屋的分割问题,二人争执不下。原来,2003年11月,陈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万余元。同日,陈女士支付首付房款4万余元。陈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19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房产证登记在陈女士名下。截至2011年6月,双方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贷款余额10万余元未偿还。经李先生申请,法院还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该套房产价值总额为10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现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李先生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昌平区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但陈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导致李先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李先生要求她赔偿其精神损害,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李先生精神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形及陈女士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认定。关于李先生主张的抚养费,因陈女士在婚姻期间所生子女并非李先生亲生,因此李先生为此支出的抚养费失去法律根据,陈女士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李先生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李先生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必然为抚养女儿支出一定的费用,具体数额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房屋,是陈女士于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且房产证登记在她的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昌平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近日,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争议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尚未支付的房屋贷款由陈女士负责偿还;陈女士支付李先生抚养费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经济损失25万余元,以上共计37万余元。

律师评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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