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20-02-09 浏览量:173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姓娘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姓娘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姓娘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I4号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或者非法行医骗取钱财四千元以上等情形。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浙检会(研)〔2004〕15号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导致胎儿引产的;(2)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该活动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92.《刑法》笫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曱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三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已废止)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已废止)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9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姓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任娘手术的;
(5)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5)(6)项规定的通知》(2018年6月7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5)、(6)项,即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现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