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胜律师亲办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时期十大用工问题
来源:李伟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9
浏览量:317



前言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这场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了一些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结合国家及河北省内出台的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客户单位日常咨询的问题,现整理出具实操性的实用性问题解析,希望企业能够平稳无风险的渡过疫情特殊时期,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能合法、合理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用工问题。



1、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期间假期的通知》如何理解和执行?

1)春节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期为非法定节假日,法定假期仅限于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假期应当视为休息日。

(2)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因此2月3日至9日为延迟复工期间。

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延迟复工依法定性为紧急措施的停工令,因此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9日为正常休息日。

2、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照“休息日”的标准发放。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此期间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

2月8日至2月9日为周六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提供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无需计算工资报酬。

4、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支付上述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5、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1)在家办公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2)调休或休年假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3)按照事假处理的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事假标准支付。

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8、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符合患病的条件,需要停工治疗的,有权享受医疗期。

10、员工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员工不幸染病(仅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为工伤。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非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包括因出差而不幸感染者。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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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伟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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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3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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