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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后,施工企业应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来源:乔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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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仍处于全国蔓延之势,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国上下唯一的大事。疫情,对于施工企业,对于在建工程,对于劳务人员,都影响巨大。疫情之后,做好开工准备工作之余,索赔管理工作也要提上日程。在开工前,做好策划工作,算好成本账,算好损失账,更是每个企业管理人员所关注的重点。

一、疫情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若地方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发布了禁止复工的命令和规定,或地方政府虽未发布禁止复工的命令,但是受到疫情的影响,工程所需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短缺,无法复工,影响整体工程的进度,这样,工期延误已成定局。

另一种情况就是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既没有发布禁止复工的命令,工程所需人材机价格上涨,防疫措施导致成本增加,承包人则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疫情之下,承包人能够索赔的费用有哪些

疫情,根据以往非典时期的判例,多数支持其作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承包人可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关于工期延误等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说,承包人可以此为由,对抗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提起的索赔。另一方面,承包人可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期。对于疫情造成的其他费用和财产损失,原则上各自损失各自负担。也就是说,承包人仅能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成本费用,包括工人工资、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修复、清理工程的费用等,进行索赔,不能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

在疫情影响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考虑引用法律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当然,无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否调整价格和索赔范围都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若合同对此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不合理的,仍可考虑从法律规定着手酌情主张权利。

具体到承包人能够索赔的费用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之4,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之6,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之5,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其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承包人索赔需要哪些步骤和程序

首先,收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因此产生损失,包括政府关于疫情的命令文件通知,包括从人材机等生产要素方面,寻找延长工期的理由,工人处于疫情严重地区无法返工,材料生产厂家被禁止开工并且没有替代等,包括停工期间需要发放的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包括材料、机械设备等因市场因素以外的疫情因素影响大幅上涨而增加支出的证据,包括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已完成工作量、已采购已交付物品的价款、退货的损失、撤场的费用等证据,包括停工期间承包人采取的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证据,以抗辩发包人的反索赔。

其次,及时向业主发文说明情况,避免合同违约。如合同延期告知函等文书。通知其因不可抗力疫情事件所受影响及需要申请顺延工期的请求。可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2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和监理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提供政府文件、材料停供说明、人员无法返工说明等。

再次,书面向发包人协商复工时间,申请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将预计复工时间、复工的审批程序,可能包括的政府审批等,停工工地的照管安排、人员工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文件,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主张权利。

疫情结束后,递交不可抗力最终报告。除了及时提交中间报告,疫情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若与发包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协商一致,则书面申请延长工期,上报费用情况。关于费用分摊问题,则视合同约定情况,其次根据交易惯例,参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理由、索赔金额、申请顺延的工期和证明材料等。

四、索赔注意事项

(一)按约定程序、接收对象、约定时限进行索赔;无约定,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交易惯例执行;

(二)索赔意向书,无需证据;

(三)可不适用索赔字样,使用某某情况汇报,某某情况报告等即可;

(四)索赔报告需要收集证据;

(五)承包人应在停工期间做好减损工作,以应对反索赔工作;

五、索赔依据

(一)《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合同法》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合同法》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1.1项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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