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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来源:王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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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其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在于免责,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规定于《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民法通则》第107条和153条。

情势变更,其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在于衡平,指的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规定于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排除了商业风险,但二者的差别仅从法律概念上来解释,依然相对晦涩,本律师团队认为可以从制度设计的着眼点进行区分:不可抗力关注的法律后果为合同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关注的法律后果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新冠肺炎的突发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即使在文章截稿之日,人类科学尚不能解释病毒来源也并不能完全研发疫苗,不能克服,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是按照合同法第117和118条即不可抗力的性质进行认定非典疫情。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民法通则》第153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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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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