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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违约,中小企业如何面对
来源:黄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量:733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经济、应急制度体系等方面承受着巨大的考验,中小企业在这场危机中更是如此。此次疫情的全国范围爆发会导致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已经签订的商业合同目的在不同程度上履行困难,那么中小企业应当如何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合理合法降低企业损失呢?

     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以及“商业风险”这三种情形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应对措施供参考,愿这场疫情亦能为中小企业敲响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警钟。

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定义

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责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合同各方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并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二、企业应对措施不可抗力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企业该怎么做?

    1、协商。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发出联系函、提示函、催促函等法律文书,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方认可该事由的情况下,足以降低违约风险。

 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应当避免损失的扩大;如交易对方产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端倪的,及时做好止损工作,并在律师协助下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3、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书。依法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出具证明书。

 4、保存好证据或公证。企业保管好相关网络上权威部门等的公告、通知,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企业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等相关内容的证据,日后如有需要,可向公证处申请相关公证。

情势变更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商业风险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希望每个企业都能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共度难关!疫情无情企业有情,共患难才能共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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