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李先生在福建省某区经营有一处杂货铺,2014年,其所在的区域被列入征地拆迁的范围。当地拆迁部门通过选定大会的方式确定了项目的评估机构。政府直接依据评估结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于评估机构选定的过程不合理,给出的评估结果价格也偏低,李先生对政府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判决撤销这次的补偿决定。
法律观点: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价值的重要证据,应当要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否则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
案情分析:在这次的拆迁案件中,经过法院审查,发现评估报告存在诸多形式上的问题,没有评估师签字,没有对资产的详细说明;同时存在部分项目没有被评估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本次评估不客观公正,无法真实反映李先生的财产情况,不能作为本次拆迁安置补偿决定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这次的补偿决定。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评估报告作为核心的证据材料,对评估报告应当进行有效审查,才能在实质上解决案件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