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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理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来源:田瑞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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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既担负着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 年 1 月 27 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琼人社发〔2020〕8号),此两份文件是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导方针。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对此进行分析整理。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辞退非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的职工)?

企业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不只是人社部的引导政策,从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来讲,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来缓解人事成本压力是一种风险低同时还能保证降低人事成本的优化方案。另一方面,裁员需要有完善的裁员程序并给予被裁员工经济补偿金,相信此次疫情高发期必将在较短时间内平稳过度,春节假期已经结束,返程复工潮已经开启,企业也需要平稳开启2020新征程,此种情况下,做好安全防护,携手员工积极备战新一年,这才是互惠之策。

3.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何实践?

1)调整薪酬应与职工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具体工资调整方案指导原则详见本文第5点。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根据是否需要外地返岛、身体状况合理调整需要自行隔离观察、身体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职工先行调休。

4)缩短工时建议结合调整薪酬、调休等方案据实安排。

4.稳岗补贴?

人社部发文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各地人社厅的政策不尽一致,建议企业积极联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政策动态,这种补贴也是目前特殊时期企业可以争取降低人事成本的途径之一。

5.疫情影响期间具体的工资调整方案如何设计?

人社部: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海南省人社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区分是否提供正常劳动)。

海南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全国给地区现行最低工资详见文末附图。

企业平稳过度疫情期间是全国期许,劳动关系的疏导也是提升企业安全的“防护口罩”。律师可根据企业要求和现状为企业量身定制相关法律产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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