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工伤赔偿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量:584
如果年龄在16周岁以下,用人单位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如果年龄在16-18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用人单位雇用他们是不违法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
以上内容由徐胜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胜明律师咨询。
徐胜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47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新城市中心区1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胜明
  • 执业律所:
    莞港法律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新城市中心区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