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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王玉琳 接受专栏记者采访
来源:王玉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7
浏览量:4024

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王玉琳

接受毒品专栏记者采访

专栏记者: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们的专栏,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王玉琳律师,您好王律师!欢迎做客我们的专栏。  
王玉琳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玉琳,很高兴来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专栏记者: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贩毒、吸毒等现象在我国蔓延开来,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是否需要检验毒品纯度?
王玉琳律师
毒品犯罪的量刑不以纯度论。虽然有些毒品的纯度不高,但一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且由于加入了不同的物质,有可能对人体的危害更大。现有的刑法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方面没有要求毒品纯度检验的要求,而且毒品纯度的检验也是比较复杂,太过于纠结检验纯度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实践中,只有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才要求检测毒品纯度,其他的普通毒品案件不需要检验纯度。

专栏记者:我们可以想象到,与毒品相关的大多还涉及到暴力、黑社会、枪支等,那么庭审作证的证人心理肯定是有一定的压力,一般为毒品犯罪作证的证人应得到哪些保护?
王玉琳律师
 在毒品犯罪案件诉讼中作证的证人,人身安全往往面临危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安全: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专栏记者: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由毒品诱发或与毒品相关的犯罪已占相当比例,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贩卖多少毒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
王玉琳律师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专栏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具体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王玉琳律师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 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专栏记者:作为资深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王玉琳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人员又很容易在接触毒品的过程中同时触犯其他毒品犯罪。因此,在吸毒人员被指控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查清或者辨明吸毒人员的主观目的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

专栏记者: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关于毒品案件的无罪辩护是不是很难?一般都从哪方面着手辩护?  
王玉琳律师
 (1)证据审查:如果吸毒人员是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辩护律师应当查明有无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2)数量审查:如果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查获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辩护律师也应当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专栏记者:一般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都知道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刑辩律师做的最多的是罪轻辩护,一般您是如何处理的?
王玉琳律师
 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却被指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引向“非法持有毒品罪”,使其获得更轻的刑事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虽然存在购买毒品的行为,辩护律师也应当提出不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的辩护意见,如果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托购者和代购者,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专栏记者:毒品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较多,比如走私毒品、制造毒品、运输毒品等等,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如何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王玉琳律师
 不只是与毒品相关的罪名需要细分牢记,其他的罪名的区别也需要律师去认真专研,因为法律工作是一门非常专业的工作,内容庞杂、责任重大。律师只有依靠自己的专业能力,才能为委托人解决法律问题、预防法律风险。律师在法律意识、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流程、风险点发现与防范、风险处理等方面必须有专业的体现。

专栏记者:刑辩律师大多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的办理经验和法律知识,那么律师的辩护行为会不会被误认为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王玉琳律师
 律师只能维护司法公正,并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律师要做的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在公正公开的制度下得到公正的惩处。

专栏记者: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我们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玉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玉琳律师
 作为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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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玉琳
  • 执业律所: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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