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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思考之“会见”这件小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01-21 14:19  浏览量:419
  会见,在律师法律实务中专指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义的会见包括律师会见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阶段或者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狭义的会见仅指律师会见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本文中的会见,指的就是后者。在刑事辩护实践中,会见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公检法机关外可以对外沟通的唯一通道,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其情况的重要方式,甚至有的律师会说,刑事辩护基本就是走流程,辩护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会见律师,作用就是传传话,让家属安心。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谨以此文说说对“会见”这件小事的理解。

一、会见的意义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有效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触犯法律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人一旦被羁押,其亲人和朋友往往处于惶恐、慌乱的状态而不知所措,不知亲人所犯何罪,为何被带走。所以,此时家属或亲人最急切的愿望就是能见上一面,了解到案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属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除非是案件侦查的需要,侦查机关主动安排,是不允许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这也就切断了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沟通、了解情况的可能性。因此就有家属去“找人”,四处活动,打听情况,为了能了解到情况“饥不择食”,甚至不惜花费重金。结果不少人为此上当受骗。其实,很多家属也可能会在第一时间想到请个律师,但他们或许会受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告知请律师意义不大等这方面言论的影响,而总是相信“关系”,认为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他们并不了解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能做些什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一)可以确认委托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真正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所以律师会见的第一作用和会见时的第一件事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我介绍,告知哪位亲属委托自己会见其并问其是否同意自己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这些内容要记入会见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在委托书其近亲属的签名旁加签自己的名字并按手印。
(二)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往往是建立在家属的叙述以及间接渠道上,这些情况一般不完整、不准确,甚至不真实。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到相对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事实判断罪名和案情的严重程度。在此之前律师虽然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提供的信息大概推断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准确,有些罪名还要依据案情与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有经验的律师会见后就能判断出罪名,同时也能判断出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随后就可以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意见。在罪名可能会有疑问或争议时,侦查机关有时会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定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律师最为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定的罪名提出异议与并提出相关法律依据。
(三)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也可能存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有违事实的供述。而一旦律师会见后就会详细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本人就可以拒绝、抵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四)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这一点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终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没有掌握哪些证据,甚至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思路。这对于律师有针对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决定辩护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调查最能说明问题的、对案情最为关健的事实。而哪些是最为关健的事实,这需要通过会见才能做出判断。
(五)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若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超期关押、定罪不正确、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即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况,侦查机关往往会有所怀疑。而律师通过客观、理性的陈述与分析、说理,提出中肯的意见,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就是有条件的不羁押,但要接受相关机关监督和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人保和财保,一般都是财保。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权利。律师通过会见,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则可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或是建议家属提出。
(七)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传授庭审技巧、告知其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二、会见所需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三类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上述“三证”外,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这里,笔者需提醒的是,除了上述三证,在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最好让委托人准备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社区或者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的时候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参与辩护或者会见后因为各种原因解除了原来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监所有时会以原委托人未解除从前委托或者辩护律师已超过两人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所以此时应由原委托人出具“解除委托声明书”及要求原律师事务所出具“本律所已与XXX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声明书”。

三、会见的禁忌和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就是律师要小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律师转告亲属的一些“暗语”。这种情况多集中在一些持有型案件、毒品案件、还有凶器或赃物未被侦查机关起获的案件当中。如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让律师告知亲属“把家里/车里收拾一下”,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格外小心。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每年都有律师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线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给出过于乐观或者过于悲观的预判,影响案件后续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还能使其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同时,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五)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附:关于会见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十四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携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九条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第三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当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三十一条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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