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2431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离婚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离婚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离婚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