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异550号
案外人魏**,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案外人王**,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P。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罗秋玲,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7818Y。
法定代表人廖**。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XXXX)粤XXXX执XXXX号。案外人魏**、王**对本院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魏**、王**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撤回本次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权利,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魏**、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飞
人民陪审员 刘利影
人民陪审员 王月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煜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