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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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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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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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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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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