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利润分配方案能写进公司章程里吗?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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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要挣取经济利益,这是所有创业者始终不变的基本理念。

 

而对于一家公司而言,股东之间是出于一种人合为基础而形成的经营团队。为此,在设立公司的初期,股东之间应当将债务承担和分配利润的比例以书面形式确定,便于在经营过程中做为履行和操作的依据。

 

那么,对于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做出分配决议再行分配,还是应当在设立公司时,提前写进公司章程里呢?

 

【案例】

甲与乙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乙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没有给甲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后经甲与乙商定,公司上年度应分配给甲的利润为100万元,但是没有经过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

 

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和乙分配甲应得利润100万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益请求权,取决于股东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议等多项条件,在股东会没有做出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之前,股东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甲没有举证证明A公司股东会做出了利润分配决议,也没有证明该公司章程中有利润分配的方案,因此,对原告甲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公司股东之间人合基础已经出现裂痕的情况下,无法坐在谈判桌上确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依法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执行。

 

司法权的行使是要尊重商业自主行为的,在公司没有就分配利润的方案做出股东会决议之前,司法权是不能干涉股东之间的商业自主行为,只有在股东穷尽所有的手段后仍然无法分配利润时,才能同时起诉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但前提是有据可循。

 

所以,在公司创建的初期,在人合基础较为牢固的时候,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写进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利润的具体方式,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事后因分配利润出现纠纷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无法分配利润,影响股东设立公司挣取经济利益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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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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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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