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拟被除名的股东,在股东会议上有表决权吗?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8
浏览量:1226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时,需要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表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

 

而对于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拟除名的股东进行表决时,被除名的股东其表决权是否能够改变该决议的通过呢?即参加股东会会议,拟被除名的股东是否具有表决权呢?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四人的出资比例如下:

 

甲出资650万元,占比为65%;

乙出资150万元,占比为15%;

丙出资100万元,占比为10%;

丁出资100万元,占比为10%;

 

在公司成立后,乙、丙、丁按期缴付了出资,而甲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鉴于甲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并提前15日通知了甲。

 

在股东会议召开时,四名股东均出席了会议,会议做出对甲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乙、丙、丁三名股东投了赞成票,三人的持股占总股数为3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甲投了反对票,其持股占总股数的6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会议同时决定,甲应在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后3日内,协助本公司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甲对于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不认可,故乙、丙、丁三名股东以及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作出对甲除名股东的决议有效。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简称)的规定,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行使除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发生被除名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操纵决议通过的情况。故股东对股东会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甲作为被除名的股东,在股东会上也发表了反对意见,公司尽到了对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对甲作出除名决定,其他股东以100%的表决权通过,该决议有效。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作出对甲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并判决被告甲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充分说明,做为股东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时,其持有的表决权是被排除在外的。否则,如果其也进行表决,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治理,特别是被除名的股东如果持有股份占到绝对控股的地位时,将操纵公司作出决议,把公司完全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形成“一言堂”,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

 

本案A公司作出对甲除名决定后,应当尽快办理注册资本的减资登记,或者由其他三名股东认缴甲所持有的股份,保持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让公司平稳度过动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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