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红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管理需谨慎,表见代理要预防
来源:彭玉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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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但区别在于:表见代理中,表面上有足以是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代理行为有效,并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

    表见代理主要因如下情形产生:(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着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 关系,被代理人未将二者终止上述关系的事实通知第三方;(2)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收回行为人持有的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而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呢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被代理人将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该由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交由他人保管,他人持该类文件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他人手持印章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5)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拟授予代理权给行为人,而实际并未授予。

    由上可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一定要重视代理事项和授权委托资料的管理。与业务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务必注意收回其持有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向合作单位发函告知该业务人员离职的事实。另外,保管好印章特别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被心怀不轨之人利用,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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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玉红
  • 执业律所:
    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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