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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查阅公司账册?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7
浏览量:469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具有查账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之一,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实践中,由于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较为专业的财务文件,没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股东很难从中甄别是否存在漏洞和缺陷,如果上述财务文件存在瑕疵,将会严重影响股东的收益权等法定权利。

 

既然财务会计文件如此专业,作为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在场陪同查阅呢?

 

【案例】

在原告甲起诉被告A公司查阅账目纠纷一案中,原告甲请求在查阅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时,要求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共同查阅,以确定相关的财务文件是否是真实的记录。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涉及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鉴于原告甲的文化水平、知识结构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未必能理解公司特定文件的内容,故其请求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协助查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根据该规定,在会计师查阅公司文件的情况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查阅的范围必须是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公司文件。如果法院生效判决书没有确定的公司文件,公司有权拒绝会计师查阅。

 

二、必须是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即股东在场时,需出具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股东和其委托的会计师共同查阅,如果股东不在场,公司有权拒绝会计师单独查阅公司文件。

 

三、会计师必须具有查阅资格。即会计师是经过注册的,而且是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交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公司的备存文件。

 

综上,建议股东通过起诉行使查账知情权时,在起诉书的请求中,增加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否则,对于那些充满了数字、图表、附件的各种财务文件,对于没有财务知识和经验的股东,即使拿到了公司的财务文件,在不具备审阅瑕疵能力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自身的收益权实现,甚至是不合理的债务也会因为不具备审阅能力而徒增。因此,在专业的会计师协助查账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股东权利的最大化,将自身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原告甲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简称)的规定,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查阅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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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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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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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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