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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签订的“合同”?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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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具有知情权,即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账簿。

 

那么,对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交易合同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呢?

 

【案例】

在原告甲起诉被告A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甲除申请要求查阅A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之外,同时,在起诉时,要求查阅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

 

对于原告甲起诉要求查阅合同的请求,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甲未能举证证明财务会计操作规范要求将合同做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A公司的财务会计原始凭证包括合同,故其要求查阅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公司法》解释四(简称)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特定文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本案原告未能说明特定文件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而言,其实是涉及多个部门法的复合适用的特殊案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在这里,就要明确关于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都应当包括哪些文件,是否应当包括合同在内呢?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的规定,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财务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对于上述财务文件制作的依据,又是根据原始凭证来记载的,常见的原始凭证包括现金收据、发货单、银行进账单、差旅费报销单、产品入库单、领料单等能够证明经济往来的业务已经发生交易的文件资料。而合同不能证明经济往来的业务已经发生,不属于原始凭证,可以做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但不是强制性的操作规范。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合同是会计原始凭证的组成部分,是可以要求查阅的,但也仅限于纳入会计原始凭证中的合同。

 

综上,对于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其实是有边界限制的,之所以对股东查阅合同进行必要的限制,原因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涉,保护商业秘密不至于泄露,进而也是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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